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6/2025 37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鑒定證據
      - 第二次鑒定
      - 自由心證

      摘要

      1. 無論是上訴人所質疑的原審法院所主張的鑒定證據具有優勢地位,還是面對鑒定證據而沒有對其與主治醫生的診斷結果作出比較以及理由說明以及錯誤運用自由心證的理由,均在於質疑原審法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所確認的證據規則,在審查證據方面陷入了明顯的錯誤其所質疑的歸結為質疑原審法院根據卷宗所製作的鑒定證據所處事實認定的決定而已
      2. 所謂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錯誤的瑕疵在於法院在認定的已證事實之間或者其與未證事實之間存在一方面既認定是一而另一方面又認定是二的不可能予以補正的矛盾,而並非像上訴人所主張的所認定的事實與證據內容所顯示的矛盾,而這張矛盾也表現在所認定的事實與證據本身可能證明的事實存在著不相容的關係,這也屬於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部分。
      3. 認定鑒定證據的優勢地位的理由也僅僅是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的認定理由,並非法律適用方面的決定,而其理由是否正確也屬於其認定是否存在明顯錯誤的範疇,尤其是屬於是否正確遵守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5. 所謂的鑒定證據的前提和鑒定人的資格在《刑事訴訟法典》第139條規定,正如一直所採納的方式,有關交通意外的受害人的傷殘率的確定確實屬於醫學上固有的知識,需要任命鑒定人對此方面的事實作出鑒定。
      6. 在當事人沒有對法院所任命的鑒定人的資格提出質疑的時候,其所做出的鑒定結果具有鑒定證據的價值應該予以確認。
      7. 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此鑒定證據具有優勢地位的表達方法,事實上是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49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價值的認定而已,而原審法院並沒有依據此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對相關證據提出不同的判斷,也就無需作出分歧的理由說明,尤其是無需像上訴人所主張的應該對原審法院沒有採納的主治醫生的疾病證明以及在庭上的解釋作出說明。
      8. 從原審法院要求衛生局對民事原告原來限定的鑒定標的內容再委任一名醫生進行鑒定的決定來看,很顯然是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10條第2款的規定,考慮到鑒定書建議就有關受害人精神損害方面咨詢精神科醫生的介入意見,對仍然屬於第一次做鑒定時候所作的部分內容進行二次鑒定,尤其是第5點要求對民事原告在精神科方面出現創傷後應激綜合症的情況進行的鑒定。
      9. 不但民事原告沒有對此第二次鑒定提出質疑,而且也沒有對原審法院不批准鑒定人出庭解釋的申請的決定提出質疑,即使原審法院的訴訟程序存在不當之處也已經確定,不能予以變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