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
主題
-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 婚姻財產制的確定
- 共同常居地
- 准據法的確定
摘要
1. 無論是澳門《民法典》第51條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均對夫妻財產關係的問題規定,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由共同常居地法律規範。
2. 個人實際且固定的生活中心所在地視為個人的常居地,而有權領取澳門居民身分證者為澳門地區的常居民。
3. 在夫妻沒有特別協議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無論登記於夫或妻任何一方名下,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4. 在法院作出有關的財產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範疇的認定時,並不妨礙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通過履行舉證責任,維護其正當的民事財產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