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7/2026 381/202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 婚姻財產制的確定
      - 共同常居地
      - 准據法的確定

      摘要

      1. 無論是澳門《民法典》第51條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均對夫妻財產關係的問題規定,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由共同常居地法律規範。
      2. 個人實際且固定的生活中心所在地視為個人的常居地,而有權領取澳門居民身分證者為澳門地區的常居民。
      3. 在夫妻沒有特別協議的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無論登記於夫或妻任何一方名下,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4. 在法院作出有關的財產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範疇的認定時,並不妨礙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通過履行舉證責任,維護其正當的民事財產權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盛銳敏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