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刑罰之免除(《刑法典》第180條第2款)
- 刑罰之特別減輕(《刑法典》第66條第1款第2款b項)
- 公開有罪裁判的方式及時間
摘要
1.《刑法典》第180條第2款規定的免除刑罰要求:
- 前提:行為人實施的侵犯名譽犯罪是因被害人先前作出的不法行為或可譴責的行為所引起;
- 在上指前提下,行為人作出的回應必須與之相稱。
2.《刑法典》第66條第2款b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情節為:行為人基於名譽方面之原因,或因被害人本身之強烈要求或引誘,又或因非正義之挑釁或不應遭受之侵犯而作出行為。
基於名譽方面之原因,是指行為人為著維護、報復或回覆自身或家族的“名譽”或“尊嚴”而實施犯罪。
所謂非正義的挑釁,是指一方故意製造事端挑唆引誘他人先作出不法侵害行為,意圖利用合法手段(如正當防衛)來合理化其對他人的侵害行為。
3.依據《刑法典》第183條的規定,只要告訴權人或自訴權人在第一審之聽證終結之前聲請須讓公眾適當知悉相關的判決,則法院須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量,決定讓公眾知悉該判決的具體方式(包括公開形式以及期間)。
本案,原審法院考慮到本案所涉的侵犯名譽犯罪之方式、程度以及傳播渠道等因素,作出相關的讓公眾知悉有罪裁判的決定,且已適當說明了理由,符合《刑法典》第183條的規定;另一方面,考慮到本案的侵權行為發生於網絡平台的具體情況以及網絡傳播的特征,原審法院的“連續發佈十五日(每日連續24小時)”的決定亦屬適當,並未違反適度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