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量刑的審查
- 可判處的刑幅的確定
摘要
1.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2. 根據案情,尤其是新舊法律交替適用的情況,雖然被上訴人作出行為時所生效的是舊法(第2/2006號法律),而審判時候已經生效了新法(修改第2/2006號法律的第3/2017號法律),原審法院認為應該適用新法對嫌犯具體來說比較有利,那麼,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的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結合該條第八、九款以及《刑法典》第337、339條的規定,對被上訴人的刑幅為(最低一個月至)最高可判八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