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0/2023 385/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疑罪從無原則
      - 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之犯罪

      摘要

      1.疑罪從無原則或疑罪從輕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證據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2.第16/2021號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該法條之規定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或勞動合同等民事不法行為本身,而是藉由該等行為而向本澳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故此,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
      2)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
      3)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當行為人具有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動機,且以此動機為出發點,設立了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或勞動合同,但倘未實際以虛偽的關係為由、向澳門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手續,仍不能構成該項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