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特別減輕
摘要
雖然,上訴人曾向警方提供了其販毒同伙“B”的身份訊息。然而,該等信息只是犯罪線索。事實上,司警並未因此成功緝獲相關涉嫌人,檢察院亦因此作出歸檔處理。據此,上訴人的行為並未對於識別或逮捕販毒者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因此,上訴人的表現並未符合明顯減輕其事實之不法性、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必要性之事由,不存在特別減輕的情節,不符合上述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及《刑法典》第66條的規定。
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情況缺乏事實依據,亦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