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加重協助偷渡罪
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第2款
犯罪回報的承諾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從第16/2021號法律第70條第2款的行文可見,如行為人獲承諾取得酬勞以作為實施第1款所指的協助偷渡罪行的回報,法庭便要對行為人的罪行科處五年至八年徒刑,即使行為人仍未收到報酬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