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
摘要
第20/2024號法律第11條(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規定:
“一、未依法獲批准而經營貨幣匯兌業務以供賭博之用者,處最高五年徒刑。
二、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匯兌業務,推定是供賭博之用;為着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幸運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酒店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娛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