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特別減輕情節
- 宣讀於內地錄取之嫌犯訊問筆錄
- 量刑
摘要
1. 嫌犯道歉和賠償並不能直接與真誠悔悟劃上等號,不能自動成為特別減輕刑罰之情節,須結合上訴人的整體表現來認定其是否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的實質前提,即: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
2.根據本澳司法實踐,在內地和澳門當局達成協議,由內地權限部門依法允許澳門司法警察局在內地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對相關嫌犯錄取聲明並製作的筆錄,經相關嫌犯又或辯護人申請後,可以在審判聽證中宣讀並作為合法證據,並不存在違反不存在對《刑事訴訟法典》第6條及第338條第1款a項規定的情況。(參見終審法院第13/2000號案之合議庭裁判、中級法院第16/2023及第845/2025號合議庭裁判。)
3.構成加重犯罪的金額,與事實所造成之財產損失金額,兩者並非等同。前者,只考慮涉案金額屬「普通」、「巨額」或「相當巨額」,從而對應不同的刑幅幅度;後者,則為犯罪所造成的損失後果,該後果的嚴重性才是量刑考慮的情節。
4.法院的一貫立場是,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