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工作意外而有權收取的賠償;基本報酬的計算;獎金。
摘要
1. 第40/95/M號法令第3條n)項所規定“基本回報”的計算方式有別於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所規定的“基本報酬”。
2. 本案中,要分析的,是涉案的賽事獎金是否屬於第40/95/M號法令第3條n)項3目中所提及,因提供工作而收取之報酬。此外,尚要分析的,是有關奬金是否為“慣常性之報酬”或其對應的工作是否“為慣常進行之工作”,但不屬於僱主對被上訴人所作出的“非固定性支付”(第3條n)項6目)。簡言之,問題的癥結在於涉案的賽事獎金是否:- 因提供工作而收取;- 是否具慣常性(regularidade);- 是否具定期性(periodicidade)。
3. 有鑑於涉案的賽事獎金屬被上訴人因提供工作而收取、有關給付具慣常性及定期性,原審法院將上述賽事獎金考慮作為被上訴人基本回報的一部分,從而計算出相應的工傷賠償,是正確並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