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遺棄受害人罪」與「逃避責任罪」的競合
摘要
1.「遺棄受害人罪」和「逃避責任罪」,兩罪屬於實質競合關係。
2.首先,從所保障的法益角度,雖然《道路交通法》的第88條及第89條均是針對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人之行為所作出的法律規範,但是,兩罪之前所保障的法益並不相同。
3.在「遺棄受害人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人們的身體完整性和生命安全。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當事者(無論其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負有協助救助處於需要緊急救助的受害人、防止死傷情況擴大的義務,從而促進社會各成員間的互助精神。
4.在「逃避責任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社會公平,具體而言,是公共道路的安全和秩序以及民事請求權之保障。
5.其次,從構成犯罪的行為方面,兩者也是有差別的。“遺棄”應指負有義務(應該做的事情)之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而“逃避”應指免於讓自己負上某一責任(承擔後果)之行為。
6.犯罪行為和犯罪方式是有區別,儘管有時難以區分。構成「遺棄受害人罪」的行為是不協助救助需救助的受害人,而「逃避責任罪」的行為是以法定意外的方法免於承擔可能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7.雖然我們並不認同上訴人有關「遺棄受害人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的觀點,但是,不論是不作為或是有所為,有關行為都必須符合“不協助救助”這一客觀事實要件。
8.本案中,嚴格來講,上訴人觸犯「遺棄受害人罪」的客觀行為是不提供救助而非單純的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也就是說,上訴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並非只是“一走了之”的一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