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25 4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遺棄受害人罪」與「逃避責任罪」的競合

      摘要

      1.「遺棄受害人罪」和「逃避責任罪」,兩罪屬於實質競合關係。
      2.首先,從所保障的法益角度,雖然《道路交通法》的第88條及第89條均是針對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人之行為所作出的法律規範,但是,兩罪之前所保障的法益並不相同。
      3.在「遺棄受害人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人們的身體完整性和生命安全。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當事者(無論其是否承擔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負有協助救助處於需要緊急救助的受害人、防止死傷情況擴大的義務,從而促進社會各成員間的互助精神。
      4.在「逃避責任罪」中,法律希望保護的,是社會公平,具體而言,是公共道路的安全和秩序以及民事請求權之保障。
      5.其次,從構成犯罪的行為方面,兩者也是有差別的。“遺棄”應指負有義務(應該做的事情)之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而“逃避”應指免於讓自己負上某一責任(承擔後果)之行為。
      6.犯罪行為和犯罪方式是有區別,儘管有時難以區分。構成「遺棄受害人罪」的行為是不協助救助需救助的受害人,而「逃避責任罪」的行為是以法定意外的方法免於承擔可能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7.雖然我們並不認同上訴人有關「遺棄受害人罪」為「純正不作為犯」的觀點,但是,不論是不作為或是有所為,有關行為都必須符合“不協助救助”這一客觀事實要件。
      8.本案中,嚴格來講,上訴人觸犯「遺棄受害人罪」的客觀行為是不提供救助而非單純的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也就是說,上訴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後的行為,並非只是“一走了之”的一個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