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5/2025 43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不合規範的僱用罪」
      - 或然故意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3.若行為人已注意到其行為有可能導致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之事實,但仍不加以拒絕,反而決意實施有關行為,並接受所可能引致的結果,這樣,便構成或然故意。
      4.上訴人常年從事地產中介工作,經常需要請人協助清潔打掃相關的租售單位,理應知悉在提供清潔服務的人士中易有“黑工”的存在,必須謹慎確認選擇,否則極有可能觸犯法律。然而,上訴人僅因(D)的衣著、年齡及流利使用粵語加上朋友的介紹,即直接聘請(D)打掃相關單位並支付報酬,從未核實(D)的身份文件及工作所需的文件。上訴人未對提供清潔服務的(D)的身份及工作資格作出審查確認,放任可能聘請到“黑工”的態度,並接受可能觸犯法律之結果的發生,其行為符合第16/2021號法律第73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不合規範的僱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