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1/2026 43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罰金代刑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提出的情況並未達到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必須顧及違令行為不斷重複發生,社會上仍有強烈的訴求來打擊該現象,故對上訴人所犯的違令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3. 根據《刑法典》第48條及第51條規定,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客觀顯示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為初犯,此亦是一偶然犯罪,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因此,合議庭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十八個月執行,緩刑期間接受考驗制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