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
1.本案,身為澳門居民的上訴人與一名內地居民虛假結婚,意圖為後者取得澳門居住許可。雙方在內地結婚之後,上訴人以該婚姻作為依據,向身份證明局將婚姻狀況更改為已婚。之後,兩人向內地有權限部門遞交了申請內地居民配偶來澳定居的聲請。不久,內地配偶去世,未獲得「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
2.第16/2021號法律於2021年11月15日生效,其廢止了第6/2004號法律,就透過虛偽結婚申請澳門居留許可的行為,於該法律第78條的「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作出規定及處罰。
3.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1)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
2)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
3)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4.澳門居民在結婚之後,均須向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這是民事登記制度和身份證制度之要求,這一規定約束所有的澳門居民。基於向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這一要求之範圍和目的,虛偽結婚者依合法結婚程序結婚後,作為澳門居民的一方向身份證明局更改婚姻狀況,不等同於向澳門有權限當局申請了虛假結婚的內地配偶來澳門定居。
5.內地居民如欲以夫妻團聚為由直接從內地來澳門,必須首先向內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然後持該證件進入澳門並將之作為文件之一向澳門行政長官申請澳門居住許可。虛偽結婚的雙方向內地有關部門為內地配偶申請“單程證”,亦不能等同向澳門有權限當局申請澳門定居。
6.本案由於缺乏上訴人向澳門當局遞交辦理內地配偶來澳居留許可的申請手續之事實,根據現行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的規定,應對其予以開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