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量刑
- 罰金代刑
- 附加刑緩刑
摘要
1. 經考慮案中的事實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案發時的血液酒精濃度頗高(1.80克/升),遠超過法定標準,可見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而上訴人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揭發犯罪,且具血液檢驗報告作佐證,因此其在庭審上的自認所顯示的悔意程度有限。
再者,是次醉駕行為亦引起了交通事故,只是幸運地沒有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為此,考慮預防犯罪的需要(尤其是一般預防),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不論在徒刑方面還是在禁止駕駛附加刑方面的量刑均是適當的,沒有任何可以修改的空間。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必須顧及醉駕行為不斷重複發生,社會上仍有強烈的訴求來打擊該現象,故對上訴人所犯的醉駕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的附加刑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