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摘要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而相關事實中已得以充分認定有關的婚姻並非真實,而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偽造文件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從相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在第一嫌犯的介紹及參與計劃下,第三和第四嫌犯在澳門虛假結婚,三名嫌犯的目的是通過申報第三嫌犯與第四嫌犯虛偽的婚姻關係,以家庭團聚為由,意圖令第三嫌犯取得澳門定居許可。
由於政府有權限機關已經開展了審批,並在作出調查期間揭發了事件,因此第三嫌犯未能成功取得居留許可及澳門身份,彼等目的未能達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