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刑罰(《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 量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包括上訴人始終堅持否認控罪抑或保持沉默)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3.根據《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行為人如在第一審之審判聽證開始前,返還盜竊或不正當據為己有之物,又或行為人彌補所造成的損失且未對第三人構成不正當之損害,則特別減輕刑罰(第201條第1款);如果行為人返還部分或彌補部分,可以(而非“應當”)給予特別減輕刑罰(第201條第2款)。
依據《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可以(而非“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特別減輕刑罰,法院應考察行為人的部分賠償之情節是否得以明顯降低其罪過或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這是刑罰之特別減輕應遵之原則及前提要求。
4.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