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的確,從判刑資料顯示,上訴人借醉在清晨時份侵犯在街道上行走的女途人,對其施以胸襲、親吻及上下其手,行為足以對被害人及社會大眾造成強烈的不安與恐懼,尤其是在本澳的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士需要在夜間、清晨上下班工作,上訴人這樣的性侵行為足以令社會安寧造成重大的衝擊。
因此,從刑罰的一般預防層面,尤其需考慮到的是上訴人的犯案性質、行為的惡性與嚴重性;所以,面對著上訴人這種高度危險性的犯罪行為,倘若在此情況下仍提早釋放上訴人,將有損刑罰在一般預防層面的阻嚇作用,甚至令廣大市民失去對刑罰的信心。
故此,本院認同原審法庭關於一般預防方面的見解,而且未有違反《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