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梁小娟法官
主題
兩願離婚;內地當局准予離婚的決定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1. 中國內地民政局在其職權範圍內,審查雙方當事人是否具離婚意願且是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後,准予離婚並發出離婚證的決定,得成為審查及確認程序的標的。
2. 儘管內地民政局作出了准予離婚並發出離婚證的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自願離婚協議書並非《離婚證》的組成部分,或與它具有同等效力。該自願離婚協議書雖然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法律上的約束力,但其在內地並不屬於執行名義。對於違反協議一方,遵守協議一方有權到法院提起相應的訴訟,以作相應的追究。
3. 一國或一地區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裁判在另一法區當中一般不能夠自動產生效力,而審查及確認程序目的在於使有關裁判在提出申請的法區內產生該司法裁判在其來源法區相同的法律效力,使其得到承認並作為倘有的執行程序的依據。在此意義上,作為審查及確認法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能賦予該協議書多於其在內地所具有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