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虛偽;禁止使用人證;初步證據
摘要
1. 本案中,原告為受質疑轉讓行為中的其中一名交易主體,因此,《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適用於本案。
2. 一如司法見解所肯定般,應對《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及第2款作限縮解釋。然而,必須予以強調的是,只有當卷宗存在初步證據(princípio de prova)時,法院方可考慮人證。初步證據的存在,使法律禁止使用人證的理由得到維護,而在此情況下,證人證言具有補充價值,得為法院所考慮以肯定或排除前述初步證據所呈現的、可能存在“虛偽”交易的表象。
3. 一旦卷宗內並無上指的初步證據,那麼,根據《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及第2款,相關案件便不得考慮人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