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共同正犯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共犯或共同犯罪涉及超過一名行為人,各不同人士為某一或多個不法罪狀的既遂而共同努力。
共犯要求具備兩個前提要件:一是主觀方面之共同決定;另一是客觀方面之共同實行。
主觀方面之共同決定,即:合意,犯意之聯絡,是指多名共犯相互之間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做出協調,為任一不法罪狀行事。
客觀方面之共同實行,主要要求行為人必須按照分工結構,直接參與過透過他人參與實行事實,即使屬部分參與亦然,不會妨礙每一共同參與者承擔所有責任。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也不必參與犯罪事實的每個階段。
2.符合連續犯者,應:
1)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之不同罪狀;
2)實行之方式本質上相同;
3)係在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行者。
上述第3)點要求出現一“同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被害長者“警覺性極之薄弱和完全不求證”不屬於行為人再次作出犯罪決意的便利的外在情況,更無法降低行為人的罪過程度。
3.法院根據刑法所規定的量刑規則,尤其《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法定刑幅內,根據行為人的罪過、預防犯罪之要求,及一併考慮所證實的行為人不屬於罪狀的量刑情節,選擇一適合的刑罰。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