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 民事賠償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扣押物、XX帳號資料、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圖片、照片、翻閱光碟筆錄及所截取的圖片、書證以及其他證據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卷宗中的證據顯示,嫌犯在涉案行為中絕非對整個行為的操作及獲利過程不知情。相反,卷宗中有充分證據顯示,從一開始其便參與了“詭計”的實施---“與被害人會面,假扮公司高層並向被害人解釋投資方式”、“用自己的相片設為XX頭像”、“協助被害人開戶轉帳及作出授權”等。前述事實足以說明嫌犯對其行為的性質有著明確的認知,並決意參與其中。即便其中的某些行為未為嫌犯親身所為,亦可認為,倘沒有嫌犯的前期行為及配合,被害人不可能作出相關投資,而其他人亦無法自由操控被害人的投資。
3. 有關事實已符合了相關民法典條文的規定,顯示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卷宗內亦沒有資料顯示被害人會反對其在報警時向當局所交待的損失金額,且被害人亦提出追究及賠償的意願,可見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