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執行之訴;管轄權;排除管轄權協議;債務清償。
摘要
1. 由於請求執行人被推定是常居於澳門,而有關推定未被推翻,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5條以及《民法典》第763條的規定,澳門法院對涉案的執行之訴具法定管轄權。
2. 此外,根據主流的司法見解,經必要配合後,《民事訴訟法典》第13條至第18條和第20條直接或以類推方式適用於執行之訴,而當被執行人在澳門擁有住所,即通常居所,或在澳門有可被查封之財產時,澳門法院具有執行之訴的司法管轄權。經翻查執行卷宗,兩名被執行人在澳門有可被查封的財產,故澳門法院顯然對執行之訴有法定的管轄權。
3. 在兩名被執行人未能證明其與請求執行人之間存在排除澳門法院的管轄權協議,亦未能證明兩人曾清償執行名義之上所載債務的情況下,須裁定彼等提出的對執行的異議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