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7/2025 51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相當巨額詐騙罪
      - 共同正犯的認定
      - 從犯的認定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是指僅憑有關事實不可能得出有關法律上的結論或者法院不能查實控訴書、辯護書或案件的法庭討論中所提出的所有事實,亦即,在案件標的範圍內的查明事實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方面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5、 這裡所說的是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6、 如果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充分地對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且未發現存在任何遺漏,那麼,就無從確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存在。
      7、 如果上訴人單純質疑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不能確認犯罪構成的某一要素,這卻不屬於題述的瑕疵問題,而是法律適用的法律層面的問題。
      8、 共同正犯的要素是,參與犯罪者在互相協議的情況下聯合行動,分別實施可構成罪行要件的部份或全部行為,以達到同一個犯罪目的。 共同正犯的要求是存在主觀元素(一個為了達到某一犯罪結果的共同決定)和客觀元素(一個同樣是共同的實施,然而,並不一定要每個行為人均參與所有要實施的行為)。
      9、 從犯的次要特性表現為,從犯對犯罪事實不起支配作用,如上所述,從犯不參與犯罪的策劃也不參與犯罪的實施,亦即,從犯欠缺構成共犯必需的共同決定和共同實施的兩個重要因素;同時,從犯給予正犯提供的幫助一般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或者之後,且該種幫助並非不可或缺,即使沒有從犯提供的幫助,犯罪行為仍然可由正犯以不同方式予以施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