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1/2025 51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追訴時效

      摘要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時效期間)
      “一、自實施犯罪之時起計經過下列期間,追訴權隨即因時效而消滅:
      a)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二十年;
      b)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十年但不超逾十五年徒刑之犯罪,十五年;
      c)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五年或超逾五年但不超逾十年徒刑之犯罪,十年;
      d)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一年或超逾一年但少於五年徒刑之犯罪,五年;
      e)屬其他情況者,兩年。
      二、為著上款之規定之效力,在確定對每一犯罪可科處之刑罰之最高限度時,須考慮屬罪狀之要素,但不考慮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
      三、對於法律規定可選科徒刑或罰金之任何犯罪,為著本條之規定之效力,僅考慮前者。”
      ~
      《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時效之中斷)
      “一、在下列情況下,追訴時效中斷:
      a)作出行為人以嫌犯身分被訊問之通知;
      b)實施強制措施;
      c)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之批示之通知;或
      d)定出在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判之日。
      二、每次中斷後,時效期間重新開始進行。
      三、在不計算中止之時間下,自追訴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之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之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但基於有特別規定,時效期間少於兩年者,時效之最高限度為該期間之兩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