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4/2026 532/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摘要

      《刑法典》第64條規定,優先選擇非剝奪自由的刑罰(罰金),以該刑罰能否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為標準。
      本案,上訴人觸犯一項逃避責任罪,之前有兩次犯罪前科,一次觸犯一項「醉酒駕駛罪」,另一次觸犯一項「加重違令罪」。雖然上訴人坦白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是次犯罪距前兩案所判刑罰消滅的時間分別為三年多及接近三年,然而,我們看到,嫌犯在五年多的時間內,三次犯下交通刑事犯罪, 是次,更是在重新獲簽發駕照(前一次犯罪被吊銷了駕駛執照)不足三年的時間實施犯罪,顯示上訴人遵紀守法的意識仍有待提高,在特別預防方面,選擇罰金,顯見有效預防嫌犯再次犯罪的力度不足;在一般預防方面,雖然嫌犯是次犯罪僅涉及逃避民事責任,然而,嫌犯一而再、再而三犯罪,判處其罰金,難以充分起到修復和維護法制尊嚴、教育及預防他人犯罪的作用。因此,判處嫌犯罰金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應選擇剝奪自由的刑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