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看管義務、賠償
摘要
- 《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賠償義務和推定過錯並非建基於物或動物自身的危險性中,而是建基於對物或動物的看管義務中。因此,只有對該物或動物具有實際管理權力之人,才負有相關的看管義務。
- 出租人對相關房屋的看管義務隨著租賃轉移給了承租人。
- 根據《民法典》第977條a)項之規定,出租人須將租賃物交付予承租人,而承租人須謹慎使用租賃物,當知悉租賃物可能出現危險時,應立即通知出租人(《民法典》第983條d)及I)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