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僱用罪
- 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36條第1款之規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 錯誤解釋及適用《刑法典》第15條的規定
- 錯誤解釋及適用第6/2004號法律第16條第1款的規定
摘要
1.第6/2004號法律(現已經被於2021年8月16日頒布、2021年11月14日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所廢止)規定及處罰的「僱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行為人與不具備法律所要求僱員必須持有的文件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被僱用者不具備在澳合法工作的身份而仍與其建立勞動關係。
2.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條第1款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3.第 6/2004 號法律第 16 條的不法僱用罪所處罰的是不法建立的“勞動關係”,對於該法條所使用的“勞務關係”這一概念的解釋和適用不能偏離“罪刑法定”原則。
4.我們在分析第 6/2004 號法律第 16 條規定的這項罪名時,對理解建立“勞務關係”的定義,始終應配合相對應的葡文“relação do trabalho”進行,不能簡單以將葡文的“relação do trabalho”與“勞務關係”的中文版本對應為由,將第 6/2004 號法律第 16 條所規定的“勞務關係”視為包括“提供勞務合同”中的勞務(serviço),這樣,將會偏離上述刑事法律所懲罰的犯罪行為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