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侵犯身體完整性罪
- 互毆事實的認定
- 量刑過重的審查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的瑕疵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如果原審法院在事實判斷方面,已經詳細地指出了形成心證的過程,尤其是對庭審所調查的證據的衡量,並認定了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在遵循刑事訴訟的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庭審而形成的自由心證,在沒有出現原審法院的心證明顯違反證據規則以及違反一般生活經驗法則的時候,應該盡量予以支持。
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如果在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未描述一些事實,辯護書也未提出這些事實,且在聽證過程中未從這些事實中得出結果使人有依據懷疑這些事實的發生,則在該等事實方面不存在已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5. 上訴人於2023年11月21日明確聲明對警方調查的受害人襲擊嫌犯的事項不作刑事追究(參見卷宗第16頁文件)。儘管如此,檢察院沒有正當性對此事實提出控訴,並不妨礙法院在庭審過程中發現這些事實之後,作為其行為的減輕情節的事實作出審理。
6.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