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直接正犯、從犯、量刑過重
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第10/2021號法律、第18/2023號法律及第16/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條所規定(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一、在不屬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況下,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者,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二、已獲許可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而實施上款所指行為者,處六年至十六年徒刑。
三、如屬表四所列植物、物質或製劑,則行為人處下列徒刑:
(一)屬第一款的情況,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二)屬第二款的情況,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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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25條對於正犯則規定:“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
《刑法典》第26條第1款規定,對他人故意作出的事實,故意以任何方式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者,以從犯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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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的罪過、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犯罪的要求而進行量刑。而行為人的罪過之量度,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理由的判斷,須通過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但不屬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毒品犯罪不僅造成對吸毒者個人身心健康的損害,而且同時會造成對家庭和社會的危害。毒品活動不僅擾亂社會治安,還會加劇誘發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打擊毒品犯罪、阻止毒品犯罪的蔓延及維持社會安寧是社會大眾的共同願望。毒品犯罪的現實嚴重性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及必要性,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