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25 57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的審查
      - 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

      摘要

      1. 《刑法典》第40 條及第65 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 既然法律容許法院自由在法定的刑幅之間決定一個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的審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最後選擇的刑罰明顯過高或者刑罰不合適的情況。
      2. “在非法之間沒有平等可言”。每個案件均有不同的犯罪情節,不能視為一個判刑的常態,更不能用它案的判刑以質疑本案的量刑的決定。
      3. 刑罰對行為人肯定會帶來一定的後果,這些都是其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應該由其自己承擔這些後果,而非法律秩序為其行為“埋單”。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