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 從犯
摘要
1. 由於上訴人販毒的毒品份量超過5日參考用量,因此,在缺乏其他任何可顯示相關行為不法性相當之輕的事實下,原審法院以第8條判處上訴人的裁決正確。
2. 根據上述已證事實中顯示,上訴人交毒品及收取費用的行為對整個販毒行為的完成屬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行為已遠遠超出了僅是對他人犯罪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幫助的範圍,因而應認定為以正犯角色與他人共同、分工合作實施了本案所指的販毒罪。
同時,上訴人的參與亦不應視為從犯,因為從犯本身不直接參與犯罪,但在明知對方犯罪意圖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幫助,換言之,從犯並不掌握犯罪計劃的關鍵,然而,依據本案的狀況和情節,上訴人是掌握犯罪計劃的,並不屬於從犯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