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理由說明
- 刑罰選擇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以及另外兩名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從有關表述中可以看到,原審判決在量刑時提及到“考慮了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犯罪的故意程度以及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情節,尤其是第一嫌犯的認罪聲明等”,雖然原審法院並未指出本案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高、中或低等)、嫌犯的故意程度(高、中或低等)的具體情況,但這並不能說原審法院對相關因素未作考慮。
3. 上訴人雖為沒有刑事紀錄,但從上訴人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亦欠缺悔意,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對上訴人選擇以徒刑處罰,且所科處的徒刑不以罰金代替的裁決正確,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