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勒索罪 法律定性
- 共同犯罪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民事請求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在本案中,上訴人伙同其他嫌犯為了讓被害人向彼等支付相當巨額的金錢,借故向被害人借取港幣500萬元,佯稱用作購買被害人的公司股份,但當被害人拒絶時,上訴人等人卻以令被害人感到害怕的言詞相逼,其後更以家人的人身安全相要脅,迫使被害人就範。對於被害人而言,家人的人身安全對於被害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從一般社會觀念上講,家人的安全同樣應視為重大利益。上訴人等以此要脅被害人向彼等支付相當巨額的金錢顯然應視為“以重大惡害相威脅”。原審判決認定此事實實屬正確。
4. 根據原審法庭認定之事實,包括錄音資料和涉嫌人丙 XX中發現的訊息內容,都能顯示出上訴人在本案中是“指使者”的角色,其在本案中的行為對於勒索被害人具有決定性作用。原審法庭在分析證據的基礎上,認定其以直接共同正犯的身份構成《刑法典》第215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勒索罪」的法律定性完全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