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錯誤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分析有關事實,上訴人趴下身體並伸手欲取出被害人手提袋的行為至少已符合了上述第21條第2款中第三類行為的描述,即根據一般經驗,在性質上使人相信上訴人隨即將作出符合罪狀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會將被害人放在手提袋內的現金取去並據為己有,只是基於其意志以外的因素,亦即被他人喝止,其犯罪目的未能達至,因此其行為已為實行行為,而原審法院認定其行為處於“未遂”的決定正確。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上訴人在短時間內多次犯案顯示其故意程度頗高,亦考慮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