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本上訴涉及之問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黑社會犯罪
- 量刑
摘要
關於黑社會犯罪的認定,終審法院在2021年10月29日第123/2021號合議庭判決中指出:
黑社會組織有三個基本構成要件:
- 組織要件:相互間形成合意,各成員均明確或默示加入其中,以達到集體目的,即使該等成員從未謀面或互不相識亦然;
- 集團穩定性要件:在時間上維持穩定的犯罪活動的意圖,即使後來沒有具體做到亦然;
- 犯罪目的要件: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實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而形成的合意。
案中的團夥自2023年組成,主要以有需要作人民幣和港幣兌換的娛樂場客人為對象,從事貨幣匯兌活動,且未獲有權限當局發出准照許可。相關活動在當時屬於行政違法,但在2024年10月29日第20/2024號法律生效後,則構成刑事犯罪,符合「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然而,該團夥仍然沒有解散,且繼續從事符合「經營為賭博的不法匯兌罪」。
就本案之集團穩定性要件方面,儘管第20/2024號法律自2024年10月29日才生效,其後在澳門娛樂場及附屬設施經營不法匯兌業務以供他人賭博之用的行為才構成犯罪,但無可否認的是,一方面,涉案犯罪集團早於新法生效之前即已開始運作,且於新法生效之後,相關的犯罪行為仍在穩定地持續實施之中;另一方面,即使於本案所查實的事實,僅2025年1月至3月期間(新法生效之後),第一嫌犯、第二嫌犯、第三嫌犯及第五嫌犯分別進行的以作賭博之用的貨幣兌換至少達16次,第四嫌犯36次兌換、運送用於以作賭博之用的貨幣兌換的資金,並3次將相關資金交予第三嫌犯,足見犯罪狀態屬於長期、頻繁及穩定的狀態,絕非幾個人偶爾聚在一起而實施一個或多個犯罪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