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盧映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假釋的實質要件
摘要
在一般預防方面,刑罰的目的除了是對犯罪者予以矯治外,亦為了保護社會及確保社會成員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因此,就是否應該給予假釋,尚須考慮犯罪的惡性對社會安寧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否經已消除,以及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會否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對此,原審法庭所考慮到的是上訴人特意以旅客身來澳行使假鈔,其行為嚴重影響本澳金融交易秩序的穩定性,並對本澳的法律秩序造成衝擊。
本院認為,上訴人為非本澳居民,基於本澳的地理環境因素,許多外來犯罪者都會利用這一特點在本澳犯案後隨即逃走,令本澳的社會治安帶來極大的隱患。
正如上訴人的情況,他也是在判刑案件確定後近4年的時間才被捕歸案。
因此,對於外來人士,在一般預防的層面便會有更高的預防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