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適用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刑法典》第284條規定之「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罪」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行為人行為時處於不可歸責狀態---即無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作為罪過形式的故意或過失的存在是建立在行為人具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基礎上的。然而,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上訴人在行為時並非處於不可歸責之狀態。那麼,很明顯,本案並不存在可適用《刑法典》第284條第1款之事實前提。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