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被定罪人移交程序
- 移交囚犯繼續服刑的條件
摘要
1. 涉及被定罪人移交程序的各實體的管轄權及其處理,由《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可受理性作出決定,而法院則負責就移交請求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定。
2. 行政長官決定受理請求,其受理決定意味著已經啟動了請求程序,並不當然免除中級法院核實移交請求的其餘事實和法律前提是否得到滿足的義務,尤其是根據第6/2006號法律第108條第6款的規定作出裁定。
3. 申請人為巴西聯邦共和國國民,掌握(巴西)葡萄牙文,並以該國為常居所。其家庭成員均在該國生活,並且與申請人有密切的聯繫。其在澳門觸犯的罪名在巴西聯邦共和國也同樣構成犯罪,並對徒刑的執行也有與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相似程序,包括服刑人的假釋程序以及提供有利於囚犯重返社會的機制,在此情況下,應該批准其移交服刑的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