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
主題
家庭居所協議的嗣後變更;非訟事件。
摘要
1. 經由法院在兩願離婚程序中透過判決方式所確認與家庭居所有關的協議,得由協議的其中一方基於嗣後事實請求法院對其進行變更。
2. 有關協議是經夫妻雙方深思熟慮並在平衡所有與該婚姻關係問題有關的利益後所作出的協議,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249條及續後條的規定對其申請嗣後作出變更,應有充份的理據支持。
3. 本案中,經謹慎考慮未成年人在澳門的居住需要及為免涉案不動產長時間不被使用而對女方聲請人的利益造成不合理浪費,本院認為更合適的做法是適當地變更雙方原有的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