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羅睿恒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的廢止;刑事犯罪。
摘要
1. 司法上訴人因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被判處六年實際徒刑,有關犯罪行為依據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之規定,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亦因此,行政當局廢止司法上訴人居留許可所必須的法律前提條件已悉數符合。
2. 被訴行為是基於司法上訴人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因而廢止其居留許可,經衡量法律所欲保護的公共及私人利益,有關決定未見超逾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第1項第1分目以及第23條第2款的目的,且亦未見其過當或違反司法上訴人所援引的各項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