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量刑及緩刑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基於原審判決所證事實,聲明異議人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為了讓自己取得不正當利益,以訛稱從事貨幣兌換賺取利益及借款為手段,令被害人相信其言行並交付款項,從而遭受財產損失。聲明異議人的故意行為導致被害人損失港幣十一萬一千五百元。考慮到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且其已非初犯,原審法院裁定聲明異議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結合第1款和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實際徒刑。上述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