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25 683/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中間上訴
      - 有關證據搜集措施的決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非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
      - 承認犯罪事實的情節的認定

      摘要

      1. 儘管原審法院沒有宣讀第三及第四嫌犯在澳門以外法域所錄取的口供內容,但是,仍然依據其他證據認定了檢察院的控訴書的所有事實得到證實,而作為原審法院的被上訴決定對其認定的事實有影響以及所基於認定已證事實的證據有影響的情況,上訴法院再對此上訴作出審理已經失去意義了。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我們一直認同,“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3. 題述的事實瑕疵關乎法院對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尤其是構成犯罪構成要素的主要事實有關的證據的審查方面存在的錯誤,此等錯誤的確認將影響對犯罪構成要見的事實的認定,其後果將是對存在瑕疵的部分的重新審理。
      4. 上訴人所關心的其是否完全承認犯罪後的“情節”事實的認定,這部分明顯不能像構成犯罪要件的重要事實那樣具有影響犯罪是否構成的重要性,而僅僅提供法院在量刑時候就其對犯罪事實的態度的情節提供評價的考量因素,並不影響是否犯罪構成的重要性。
      5. 上訴人聲明不但在被害人到房間時沒有參與,也對其參與其他行為表示否認,也就是說及時上訴人沒有參與,基於其共同商議犯罪計劃和犯罪分工,也應該對共同犯罪承擔責任。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其對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的事實的認定不存在明顯的錯誤。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