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刑罰的選擇 罰金
- 徒刑量刑過重、徒刑之特別減輕刑罰、徒刑之代替
- 附加刑量刑過重
摘要
1.根據《刑法典》第64條(選擇刑罰之標準)的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則只要非剝奪自由之刑罰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法院須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
案中,綜合上訴人的違規行為、所造成的後果、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行為人的認罪表現,整體上足以顯示,依照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要求,選擇罰金,得以實現處罰目的。
2.對於禁止駕駛之附加刑的量刑,同樣應依據一般量刑原則。當中應考慮,行為人的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犯罪造成之後果,對駕駛注意義務的違反程度,行為人的認罪態度,駕駛習慣及安全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