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共名犯罪
摘要
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澳門《刑法典》第25條關於正犯的規定: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