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主題
- 特別減輕刑罰 《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
- 量刑
摘要
1.《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規定:“行為人作出顯示真誠悔悟之行為,尤其係對造成之損害盡其所能作出彌補”。明顯地,該項法律規定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相關行為顯示出其真誠悔悟、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或罪過明顯得以減輕。行為人主動賠償及坦白認罪,無疑應作為於量刑時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一般量刑標準予以考量,但是,並不能直接、自動且必然地構成「明顯減輕犯罪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行為人是否有特別減輕刑罰情節,須透過對事實的整體考慮作出判斷。
2.案中,嫌犯賭輸後,在其酒店房間內,使用暴力及餐刀對被害人實施搶劫。嫌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透過對被害人進行人臉識別,登入被害人的“XX”應用程式,利用“XX”功能取得借款,並連同其他各項金額一併轉賬至其本人的“XX”,造成被害人人民幣3萬元財產損害。
嫌犯沒有主動投案,而是在被害人報警後被警方於娛樂場中截獲;嫌犯在偵查及階段並無坦白承認所作之行為,而是辯稱借款;在庭審中才承認犯罪事實。
經考察嫌犯的整體行為表現,雖然嫌犯在庭審前賠償了被害人人民幣3萬元全部的財產損失並在庭審中自願承認控罪,然而,面對其暴力搶劫行為的不法性程度極高、社會危害性極高,嫌犯的賠償和庭上自認態度並不足以展現出其已真誠悔改,無法得出“明顯降低嫌犯所作事實的不法性程度和其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結論。
據此,嫌犯不具備《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