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盧映霞法官
- 說明理由
- 證據措施
- 書面結案陳述
- 事實之非實質變更所要求的辯論原則
-「詐騙罪」之法律關係錯誤 犯罪主體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無罪推定原則 自由心證原則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法律定性錯誤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之競合
- 量刑
1.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87條第4款的規定,法官作出決定之行為必須說明理由。
說明理由,要求法官清楚闡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使當事人了解司法當局所作決定的內容和理由。這一訴訟程序的核心原則之目的,是確保決定公正、具透明度,並保障當事人能有效進行防禦或權利救濟。
說明理由的方式多種多樣,法律並無劃一的要求,可僅用併入或準用的方式,只要能夠讓當事人了解所作決定的內容及理由,允許當事人評估相關決定的正確性及合理性。
2.“結案陳詞”應以口頭陳述的方式作出。司法實踐中,在不影響其他訴訟參與者之辯護權利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聲請接納將書面陳述附於卷宗。但是,最終決定是否接納書面陳述,屬於法院自由決定之行為,對此,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b)項的規定,當事人不可提起上訴。
3.當獲證事實沒有超出控訴或起訴事實的範圍,不屬於新事實,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規定之非實質變更或第340條規定之實質變更。
4.根據自由心證原則,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法官在不違反經驗法則、常理及法定證據規則的前提下,不受任何外力干擾地作出自主判斷,評價證據,認定事實。
經驗法則是人們從生活經驗中歸納獲得的關於事物因果關係或屬性狀態的法則或知識,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於事實推定、證據採信以及法律解釋,既包括一般經驗法則(生活常理,一般人所具備的對於社會生活的理解和判斷),也包括特殊經驗法則(科學、技術、藝術、商貿等方面的專業性知識)。經驗法則是一種普遍性原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且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判斷。
5.「詐騙罪」的犯罪主觀要件包括“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即使行為人未參與瓜分詐騙款項,仍不妨礙其行為符合「詐騙罪」之犯罪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的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