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26 738/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債權人爭議;自然之債;擴大對事實事宜的審判範圍。

      摘要

      1. 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當事人在組織起訴狀或反訴的訴因,又或提出抗辯時,根據當事人處分原則以及責任自負原則,其有責任陳述請求或抗辯成立所必須的主要事實,否則將有可能承受事實陳述不足而引致的請求或抗辯理由不成立的後果。
      2. 當被告提出答辯,其在當中陳述那些構成其反對原告所述版本的事實,或那些能妨礙、變更或導致相關法律效果消滅的事實時,其必須採取與原告撰寫起訴狀同樣的嚴謹態度。一般而言,倘沒有對足以構成適用法律規範的事實作出陳述,即在欠缺必要事實基礎的情況下,將導致訴因或抗辯的欠缺,這屬於一種無法透過修正進行彌補的重大瑕疵。
      3. 分析答辯狀的具體內容,除應有尊重及更佳見解,客觀的閱讀者不能推導出任何抗辯事實的陳述。面對此一情況,原審法院不論在清理批示中抑或在處理續後的聲明異議中,均無法將兩名上訴人所陳述的內容作出篩選。亦因此,不能視原審法院遺漏篩選或審理由當事人適時陳述且對案件的審理屬重要的事實。
      4. 由於案中並無任何獲證事實顯示並支持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債務屬自然之債,因此,原審法院裁定債權人爭議理由成立的決定,須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羅睿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