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不當情事
- 撤回告訴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經分析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陳述,雖然主文部分未標號分條闡述,但在結論中有以A、B、C……序號分條縷述的方式簡述上訴請求之理由。據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闡述應視為已經符合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同樣不構成不當情事。
2. 雖然,本案最初以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立案偵查,但隨後檢察院已以家庭暴力罪展開偵查,並提出控訴,初級法院亦以家庭暴力罪為審判標的作出審理,並認定嫌犯罪名成立。因此,不存在撤回告訴的問題。
3.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作案時有意識的事實,應視為原審合議庭對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作出客觀、全面、合理分析後形成的心證,而該等證據結合起來完全可以合理地支持原審合議庭對上訴人故意的內心確信,此認定並不違反一般經驗,亦不存在矛盾。
4.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