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共同犯罪
- 事實事宜
- 共同犯意
- 犯罪中止
- 因事後對受害人的賠償的特別減輕
- 量刑
第五嫌犯上訴人的題述的主張的關鍵在於是否依據已證事實足以認定嫌犯們存在共同犯罪的意圖,屬於“事實事宜”,必須認定可以說明其等存在犯罪意圖事實,即使屬於結論性事實亦然,條件是,這種結論性事實必須有其他客觀的事實作為支持,即通過對這些具體事實作出推論,就可以合適地得出那些結論性事實所包含的結論。
2. 共犯的前提是要有一主觀因素——協議,意思是指為實施某罪狀行為而作出的明示或暗示的決定;以及要有一客觀因素,並構成事實的共同實行,即直接參與實行。在這裡,共同實行並不要求所有行為人均參與所有旨在產生符合罪狀結果的具有組織性、計劃性或具有或多或少複合性的行為,而只是要求每一行為人的行為成為整體行為的組成部分,而該部分對協議旨在產生的結果和目的屬必要者。
3. 當存在一個為達到某一犯罪結果的共同決定時,各個參與實施構成罪行要件的行為的參與者,無論其所作行為是這要件範圍內的哪一部分,均以正犯處之
4. 獲證事實明確顯示,在由預備至實行的整個犯罪過程中,上訴人與其他嫌犯全程共同參與使用假籌碼騙取娛樂場真籌碼的犯罪活動,案中並無事實表明該上訴人曾因己意認真作出努力以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上訴人並不存在所謂其作出犯罪中止的情節。
5.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在賦予法院酌情給予特別減輕的時候並沒有要求所支付的部分賠償需要多大的比例,何況《刑法典》第28條仍然在規定對共同犯罪的罪過程度的考量其罪責時,也應該考慮各自的罪過。
6.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及量刑的標準,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的情節,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選擇刑罰的自由權力。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僅限於原審法院的量刑存在明顯的罪刑不相適應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
